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的通知(鲁财办发〔2014〕20号)已下发,根据相关要求,我处拟:(1)对各学院、部、处(室)转发鲁财办发〔2014〕20号文;(2)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通用办公资产的管理,自即日起,凡超出配置标准上限标准(不含上限)的资产不予办理相关入账手续;各单位之前配置的办公资产数量和价格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
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的通知(鲁财办发〔2014〕20号)已下发,根据相关要求,我处拟:(1)对各学院、部、处(室)转发鲁财办发〔2014〕20号文;(2)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通用办公资产的管理,自即日起,凡超出配置标准上限标准(不含上限)的资产不予办理相关入账手续;各单位之前配置的办公资产数量和价格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
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的通知(鲁财办发〔2014〕20号)已下发,根据相关要求,我处拟:(1)对各学院、部、处(室)转发鲁财办发〔2014〕20号文;(2)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通用办公资产的管理,自即日起,凡超出配置标准上限标准(不含上限)的资产不予办理相关入账手续;各单位之前配置的办公资产数量和价格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