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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 10:50  编辑:sunht  点击量:

 

 

由于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学校拥有相当数量的各类特种设备。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人员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五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1.特种设备的购置申请

因工作需要购置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后勤处及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

2.特种设备的购置

特种设备购置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应坚决退货。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3.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及时办理安装申报手续。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商负责安装并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厂商不能负责安装调试的,应选择经制造厂商委托或同意的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资质单位负责安装并调试。施工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方存档。

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厂商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及调试。新建楼房落成后,建设部门向使用方移交时,要将电梯的随机资料、维保合同和“检验报告”一并移交使用方保管,由使用方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移交工作完成后,使用部门须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报有关科室备案。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4.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所安排检验,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未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特种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特种设备的租赁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应向有租赁业务并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厂商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6.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1)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核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后勤处及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后勤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1.各使用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保管责任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日后的日常检查、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务,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范,做到安全使用特种设备。

部门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应每年一次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或后勤处出具书面报告,报告本部门“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3.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四、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1.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书;

2)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3)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处)两级管理的办法。院、处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由院、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复印件,由相关单位安全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使用部门移交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档案文件清单;

2)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3)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4)《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5)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6)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7)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五、定期检验与检查

1.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一般是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书”后,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事宜。

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相关单位备案。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进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2.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

3.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4.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厂商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部门提出验收检验申请,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部门每学期自查一次,实验室每月自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都应进行检查。

1)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①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②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③ 特种设备建帐情况;

④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2)部门及使用人员检查内容:

①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②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③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六、事故处理

1.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自行扑救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做到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后再向学校报告。

2.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资料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未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2.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山东师范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由于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学校拥有相当数量的各类特种设备。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人员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五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1.特种设备的购置申请

因工作需要购置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后勤处及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

2.特种设备的购置

特种设备购置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应坚决退货。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3.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及时办理安装申报手续。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商负责安装并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厂商不能负责安装调试的,应选择经制造厂商委托或同意的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资质单位负责安装并调试。施工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方存档。

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厂商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及调试。新建楼房落成后,建设部门向使用方移交时,要将电梯的随机资料、维保合同和“检验报告”一并移交使用方保管,由使用方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移交工作完成后,使用部门须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报有关科室备案。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4.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所安排检验,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未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特种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特种设备的租赁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应向有租赁业务并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厂商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6.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1)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核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后勤处及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后勤处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1.各使用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保管责任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日后的日常检查、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务,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范,做到安全使用特种设备。

部门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应每年一次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或后勤处出具书面报告,报告本部门“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3.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四、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1.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书;

2)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3)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处)两级管理的办法。院、处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由院、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复印件,由相关单位安全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使用部门移交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档案文件清单;

2)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3)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4)《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5)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6)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7)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五、定期检验与检查

1.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一般是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书”后,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事宜。

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相关单位备案。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进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2.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

3.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4.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厂商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部门提出验收检验申请,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部门每学期自查一次,实验室每月自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都应进行检查。

1)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①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②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③ 特种设备建帐情况;

④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2)部门及使用人员检查内容:

①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②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③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六、事故处理

1.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自行扑救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做到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后再向学校报告。

2.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资料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未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2.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