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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00:00  编辑:  点击量:


山东师范大学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视实验技术的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价值,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汇同有关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奖励工作。

第三条 实验技术成果范围:

1、实验技术、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2、仪器设备(包括附件、零配件),实验装置的自制、改造,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中使用一年以上验证合格,并取得一定的效益。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

4、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项目的改革(包括实验项目的多媒体课件制作等),经过一年以上实践验证,有新的突破,成绩显著。

5、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及促进资源共享方面,形成一套新的、科学的管理办法,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取得了明显效益。

6、实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成果评定

第四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实验技术成果评选范围,审报实验技术成果。

第五条 实验技术成果确认程序:首先经实验室审核,学院(所)组织技术鉴定,鉴定时,须有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简要说明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定,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申请评选的项目必须是本校实验室工作人员主持,在本校实验室完成的项目。

第七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是指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分为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并逐级推荐。

第八条 设奖等级及标准。

实验技术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其标准分别为:

一等奖:经一年以上实际使用,性能良好,技术水平先进,在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实用性强,经济效益显著,对实验教学有明显作用,新颖有特色,技术资料齐全。

二等奖:经一年以上实际使用,性能良好,技术水平较先进,在本学科处于先进水平,实用性强,有一定的经济效果,对实验教学有补充作用,技术资料齐全。

三等奖:经实际使用,性能正常,技术水平较原来有所提高,某些方面在本学科领域较先进,对实验教学起到了辅助作用,主要技术资料齐全。

各等奖项数量原则上按实验技术成果确认数量的1:2:3/10比例确定。

第九条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奖工作与实验技术成果评认工作同步进行。其评选年限和评审程序为:

1、实验技术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2、申请人如实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申请书》向院(系、部、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技术材料、有关部门的验收鉴定或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3、由各院(系、部、所)组织评定小组按学校下达的限额(限额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已被确认的实验技术成果数量按比例确定)进行评议推荐,并填写评议意见和建议评定等级,送交实验室管理处。

4、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院(系、部、所)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在认真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实物的基础上,评审专家组有权向项目申报人进行质询和要求进行现场实地查看,最后提出评议意见。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奖项结果。并各奖项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评申人数的2/3有效。

第十条参加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项目,如果已获得校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或其它形式的奖励,不能再审报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对获奖人员颁发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与优秀教学成果奖相同。由学校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实验技术成果奖者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聘的重要依据,其效力与同级教学成果相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和评定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应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师大校字(97)113号文中公布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师大校字(2001)186号2001年9月6日〕




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 


山东师范大学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视实验技术的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价值,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汇同有关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奖励工作。

第三条 实验技术成果范围:

1、实验技术、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2、仪器设备(包括附件、零配件),实验装置的自制、改造,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中使用一年以上验证合格,并取得一定的效益。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

4、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项目的改革(包括实验项目的多媒体课件制作等),经过一年以上实践验证,有新的突破,成绩显著。

5、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及促进资源共享方面,形成一套新的、科学的管理办法,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取得了明显效益。

6、实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成果评定

第四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实验技术成果评选范围,审报实验技术成果。

第五条 实验技术成果确认程序:首先经实验室审核,学院(所)组织技术鉴定,鉴定时,须有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简要说明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定,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申请评选的项目必须是本校实验室工作人员主持,在本校实验室完成的项目。

第七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是指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分为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并逐级推荐。

第八条 设奖等级及标准。

实验技术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其标准分别为:

一等奖:经一年以上实际使用,性能良好,技术水平先进,在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实用性强,经济效益显著,对实验教学有明显作用,新颖有特色,技术资料齐全。

二等奖:经一年以上实际使用,性能良好,技术水平较先进,在本学科处于先进水平,实用性强,有一定的经济效果,对实验教学有补充作用,技术资料齐全。

三等奖:经实际使用,性能正常,技术水平较原来有所提高,某些方面在本学科领域较先进,对实验教学起到了辅助作用,主要技术资料齐全。

各等奖项数量原则上按实验技术成果确认数量的1:2:3/10比例确定。

第九条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奖工作与实验技术成果评认工作同步进行。其评选年限和评审程序为:

1、实验技术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2、申请人如实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申请书》向院(系、部、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技术材料、有关部门的验收鉴定或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3、由各院(系、部、所)组织评定小组按学校下达的限额(限额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已被确认的实验技术成果数量按比例确定)进行评议推荐,并填写评议意见和建议评定等级,送交实验室管理处。

4、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院(系、部、所)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在认真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实物的基础上,评审专家组有权向项目申报人进行质询和要求进行现场实地查看,最后提出评议意见。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奖项结果。并各奖项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评申人数的2/3有效。

第十条参加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项目,如果已获得校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或其它形式的奖励,不能再审报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对获奖人员颁发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与优秀教学成果奖相同。由学校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实验技术成果奖者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聘的重要依据,其效力与同级教学成果相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和评定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应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师大校字(97)113号文中公布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师大校字(2001)186号20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