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高水平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能力和知识创新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经省教育厅和学校批准,决定在“八五”、“九五"省级重点建设的基础上遴选出一批“重中之重”的学科和实验室进行高水平强化建设。为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强化建设工作的科学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的目标是:
l、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开展重大科学研究,不断推出重大研究成果,强化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建成相同研究领域省内领先、国内乃至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利用学科优势,培养和配备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科学研究和课程开发,以最新研究成果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具有创造能力的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三是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培训服务,使其成为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通过广泛开展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工程、技术、咨询、中介和决策服务,孵化和联合创办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和转化研究成果,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科学技术辐射基地。
5、在深化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实行岗位人员聘任制、内部分配制度等项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的示范基地。
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立项和建设工作实行竞争入选、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鼓励所有具有优势和实力的学科(实验室)在滚动发展中参加竞争,采取定期评估、奖优汰劣等方式,实行绩效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科(实验室)建设工作和学术咨询的指导机构,指导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活动和建设工作。
第五条 建立自主发展机制。鼓励各重点学科(实验室)广泛开展对外科技服务、决策服务、推广科研成果、科技开发、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多方筹集资金,吸引社会各界对学科和实验室的投入或共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和造血机能。
第六条 学校在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设置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在重要研究方向上设立校级学科带头人岗位,拨付部分岗位建设补助经费,并对其学术队伍成员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三、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在科研处设立重点建设办公室,对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实行校、院(系)、点三级管理体制。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聘任相关人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并检查、落实;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和基本满足需要的建设经费;协调学校各部门支持学科和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
第八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所在的院系应成立由党政负责人组成的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重点建设工作,保持与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密切联系。院(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重点学科(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协调重点学科(实验室)与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协助重点学科(实验室)做好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和配备,以及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协助重点学科(实验室)合理、有效地使用重点建设经费,改善教学、科研手段;帮助解决实验室、资料室用房等工作条件;督促检查重点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汇报,重点学科(实验室)负责人外出参加活动6个月以上,要及时向学校重点办写出书面报告,并确定临时负责人,安排好本学科点(实验室)的工作;审查重点学科(实验室)提供的工作进度报告、年终总结和各种统计报表;协助学校和省教育厅做好重点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职责是:制定本学科(实验室)强化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和实施内部岗位管理制度和分配奖惩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向学校提出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建议;组织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实施科研计划,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强化自身造血功能,积极创办产学研一体化的实体,加快强化建设的步伐。完成强化建设规划任务书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十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为学校直属的相对独立的教学科研实体,即:实行学科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拥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建设经费单独明细核算(建立辅助帐),专款专用;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兼任强化建设学科(实验室)的(正职)负责人。
第十一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负责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校长聘任。双方签定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55岁,每届任期5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学校对任职期间需外出6个月以上的学科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负责人、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强化建设规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向学校校长提出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建议,负责所设岗位和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的教学、科研及其它管理工作;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负责向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强化建设工作和学术咨询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11人,应为单数,由国内知名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超过1/3,省外学者不少于1/3,中青年学者不少于1/3。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强化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议和论证;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实行人员岗位制,实施岗位管理,岗位人员由学科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提出聘任建议,报请校长聘任,校长与被聘人签定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对外开放,并建立和实行访问学者制度。进来工作的科研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或经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主任安排课题和经费,完成课题后出去。
第十七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应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步伐,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和推广重大科研成果,同时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创办经济实体,加快“产学研”一体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其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四、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设立重点学科(实验室)强化建设专项经费,对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学校按200万元的2/3的比例进行匹配,所在院系匹配200万元的1/3;对理工类重点学科(实验室),学校按800万元的2/3的比例进行匹配,所在院系匹配80万元的1/3;学校投入的强化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院(系)、学科(实验室)要积极吸引社会捐赠和共建,多渠道地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强化建设的学科和实验室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类达到1000万元,社科类达到300万元,确保强化建设经费的落实和到位。
第二十条 省财政、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及各院系、重点学科(实验室)自筹的建设经费,须单独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一并用于学科(实验室)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理工类学科(实验室)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不低于70%,社科类学科不低于50%。各类学科(实验室)用于学术队伍建设和稳定、引进优秀学者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根据学科(实验室)具体情况每年安排10—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所在院系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中获得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学科(实验室)建设,同时要奖励有贡献的研究与推广人员,充分体现智力劳动和知识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含多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与监督。
五、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点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实验室)年度报表》,并每年向学校重点办报送一份书面材料报告建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报告;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制度、实验室用房及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包括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重点学科(实验室)要建立自身的检查和评比制度。每学期末,要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强化建设的要求,每学期末检查一次重点建设工作,对各点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年终将逐点进行全面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每两年组织一次强化建设学科(实验室)的阶段评估活动。评估工作采取专家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学校主管部门和学科、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实验室)的进步幅度,如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估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予以表彰鼓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奖励;学术梯队建设成绩突出;科学研究成绩突出,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出先进经验,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作出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实验、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违反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强化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省内其他高校同一类学科(实验室)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被评估学科或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在评估期间,未列入重点学科(实验室)强化建设计划的学科和实验室也可参与评估,与被评估的学科和实验室同时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选择成绩优秀者列入新一轮重点学科(实验室)强化建设计划。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师大校字[2002]139号 20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