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统管共用实验室管理办法
近年来,学校为了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筹建设置了一批统管共用实验室,这对节约人力、资金、提高实验室及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发挥统管共用实验室的作用,使其运转更加灵活,方便使用,有利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管共用实验室(以下简称统管实验室)的管理权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统一协调使用。为加强统管实验室的具体管理,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主管部门委托各学院、所、中心等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
二、统管实验室及室内的仪器设备,未经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外借、更换、挪用。不准随意调换、挤占统管实验室所用的房屋。 .
三、统管实验室内的实验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具体管理统管实验室的单位,每学期必须把每个实验室实验课的安排的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
四、统管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有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仪器的配备、大型维修,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解决。设备费单列。
五、各统管实验室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统管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包括仪器设备管理、维修、室内安全卫生等),保证实验室的正常使用,如因管理不善,而出现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又找不到明确责任人的,有管理责任人负责。
六、根据统管实验室的特点和实验工作需要,为保证实验室的正常使用,各统管实验室的管理单位,可按照学校有关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制定出必要的规章制度。
七、各实验室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所管单位不得在实验课程未饱和的情况下,拒不接受其它学院的课程。如出现此种情况,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该统管实验室。另行安排管理单位。
八、为了保证统管实验室更好地运转,有统管实验室的单位,凡承担本单位以外的实验任务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助。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