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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00:00  编辑:  点击量:


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权益,保证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我校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的、批次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范围

(一)基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后勤项目:包括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般设备及学生公寓用品、燃料、学生饮食大宗物品等的采购;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网络设备及器材等的购置;

(四)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采购;

(五)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费项目,招标方式必须报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拨款、结算,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和不同类别的招标小组,招标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招标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校重要利益的项目。下同)的招标文件。

(三)审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审批重要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和检查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五)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招标工作的协调、管理。

(二)负责审查、报批各招标小组的招标项目、招标办法、招标文件。

(三)负责各类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评标委员会预备名单报批。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四)负责学校重要项目的标书发放、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

(五)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六)负责学校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档管理。

第九条 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成立以下招标小组:

(一)新校区基建项目招标小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长清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二)基建项目招标小组,基建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基建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三)后勤项目招标小组,后勤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后勤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项目召标小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实验设备、教学仪器及网络设备等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五)其他项目招标小组,财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其他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重要项目的招标工作一般按招标办公室的职责进行组织。

第十条 各招标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招标项目经费。

(二)中报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件。

(三)负责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四)起草和落实合同的签定、履行。

(五)接受招标办公室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的验收检查。

(六)收集市场信息,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按照学校批准的招标项目组织招标工作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结合项目实际议定的其他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委托招标的,组织单位须将招标项目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学校出具招标委托书。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的议标小组办理。各招标小组可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延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启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定。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第十四条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标项目,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凡在校内建设、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一般不再中标。

第十六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在发放标书时向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量标书资料费,用于组织招标活动的支出。招标时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问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5或7人组成。

(二)项目资金50—200万元,由7或9人组成。

(三)项目资金200—500万元,由9或11人组成。

(四)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11或13人组成。

重要项目的招标,应由部门分管校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在评标委员会中,负责项目招标单位的成员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由招标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经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在招标前半天内通知本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列席招标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建议评标委员会评选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启事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纪检监察部门须参与考察并做好监督工作。经考察了解,如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从其他拟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考察报告须报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招标小组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的投标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定书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定合同,招标人可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小组组长请原评标委员会或召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出情况报告,报招标办备案。重要的变更要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小组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查处。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发出学校制定的《招投标廉政告知书》,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经济合同时,须同时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要项目完成后,招标小组要将实施情况报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其他项目则由招标小组向招标评标委员会通报项目实施落实情况。凡未按合同执行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办公室及各招标小组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供应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白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师大校字[2001]208号文《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山东师大(2003)161号 2003年12月29日]




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权益,保证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我校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的、批次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范围

(一)基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后勤项目:包括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般设备及学生公寓用品、燃料、学生饮食大宗物品等的采购;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网络设备及器材等的购置;

(四)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采购;

(五)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费项目,招标方式必须报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拨款、结算,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和不同类别的招标小组,招标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招标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校重要利益的项目。下同)的招标文件。

(三)审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审批重要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和检查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五)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招标工作的协调、管理。

(二)负责审查、报批各招标小组的招标项目、招标办法、招标文件。

(三)负责各类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评标委员会预备名单报批。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四)负责学校重要项目的标书发放、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

(五)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六)负责学校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档管理。

第九条 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成立以下招标小组:

(一)新校区基建项目招标小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长清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二)基建项目招标小组,基建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基建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三)后勤项目招标小组,后勤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后勤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项目召标小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学校实验设备、教学仪器及网络设备等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五)其他项目招标小组,财务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其他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重要项目的招标工作一般按招标办公室的职责进行组织。

第十条 各招标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招标项目经费。

(二)中报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件。

(三)负责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四)起草和落实合同的签定、履行。

(五)接受招标办公室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的验收检查。

(六)收集市场信息,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按照学校批准的招标项目组织招标工作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结合项目实际议定的其他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委托招标的,组织单位须将招标项目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学校出具招标委托书。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的议标小组办理。各招标小组可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延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启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定。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第十四条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标项目,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凡在校内建设、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一般不再中标。

第十六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在发放标书时向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量标书资料费,用于组织招标活动的支出。招标时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问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5或7人组成。

(二)项目资金50—200万元,由7或9人组成。

(三)项目资金200—500万元,由9或11人组成。

(四)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11或13人组成。

重要项目的招标,应由部门分管校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在评标委员会中,负责项目招标单位的成员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由招标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经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在招标前半天内通知本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列席招标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建议评标委员会评选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启事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纪检监察部门须参与考察并做好监督工作。经考察了解,如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从其他拟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考察报告须报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招标小组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的投标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定书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定合同,招标人可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小组组长请原评标委员会或召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写出情况报告,报招标办备案。重要的变更要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小组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查处。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发出学校制定的《招投标廉政告知书》,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经济合同时,须同时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要项目完成后,招标小组要将实施情况报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其他项目则由招标小组向招标评标委员会通报项目实施落实情况。凡未按合同执行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办公室及各招标小组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供应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白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师大校字[2001]208号文《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山东师大(2003)161号 20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