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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00:00  编辑:  点击量: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实验手段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学院(所、中心、)均应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在分管学院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应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要经常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建立建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仪器设备的应用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设备。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科学管理。

第二章 职责管理范围

第七条 校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等,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负责全校教学设备经费的分配、校审、平衡并监督执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国外引进仪器设备计划,协助有关主办单位办理国外定货合同,具体办理国内仪器的采购定货等工作。

(三)具体协助财务处办理全校教学设备经费和实验经费的借支、结算、报销工作。

(四)掌握全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分布、使用和需要情况,统一调配,组织协调共用,及时调剂多余物资和报废回收处理及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赔偿工作。

(五)指导并监督各学院(所、中心)建立、建全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六)负责全校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技术档案,检查、监督使用情况。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办理全校新增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和分类编号,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院级的职责:

(一)由一位学院副院长负责主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以及新增仪器设备的验收、报销等财务工作。

(三)承担校分配的采购、提运、保管等任务。

(四)遵照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五)使用、维修、保养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详细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年度帐物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及时上报多余、积压物资,做好仪器设备等物品的报废、丢失、损坏、赔偿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

以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局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局1986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按此分类编号、建账、建卡。根据我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如下分类管理(分类目录见附件):

1、图书馆负责十一大类的管理。

2、总务处负责一、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大类的管理。

3、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大类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范围界定(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教学、科研及学生实习使用的仪器设备,凡单价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者,均列为固定资产。

2、对于各单位购置的收录机、照相机、万用表、计算器四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满200元,亦列为固定资产。

3、凡单价2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由使用单位入低值资产帐。

4、价值在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为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应填写“仪器设备附件登记卡片”并与主机卡片装定在一起,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5、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定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2万——5万的仪器设备为校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计价:

(1)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的计价,工厂加工制作的按成本和配工费入账;实验室自制的按外购配件费、材料费、工时费入帐。

(3)无偿调入,捐赠或封存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价值原因,可估价入账。

2、仪器设备价值增减变动:

(1)原有仪器设备,因加工改制而增加设备附、配件数量,使仪器功能、质量提高,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定购、验收

第十二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各单位制定申请计划时,必须本着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益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每年核定的经费指标和货源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申请计划,一式三份报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汇总平衡后,报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1、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必须详细填写品名全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用于何课程,用途及购置理由,可代用的仪器设备可将名称、规格、型号在备注栏内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而造成损失。

2、国外引进仪器设备的申报,主要是引进对学科建设所急需的关键性的仪器设备,而且是目前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指标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产品,在提出申请前要组织专人对设备进行调查论证,国内已有引进的此类产品,一定要实地调研、熟悉设备性能、质量情况,不能盲目申报货卡。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以上)的申请购置,必须提出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附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表》,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技术性能,效益预测、选型论证,配套仪器和必要的外围设备,按装使用条件(人员、房屋)等。经实验室管理处提请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逐项进行评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定购,必须按批准计划执行,定货合同的签定由设备科统一盖合同章办理,没有批准的计划,不得擅自定购,如需改动计划,应向设备科提出改动理由,同意批准后方可改动。不得由学院章(代合同章)签定合同,属国家控制的商品,应先办理社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验收和报销。

第十四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市场管理条例,廉洁奉公,及时掌握了解货源信息,力争购买物美价廉的仪器设备,设备科应为各系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 货到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及时投入使用的重要环节,货到后要及时组织开箱验收,具体要求详见《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验收完毕后,按规定期限,凭发票、验收单,按照仪器设备分类目录统一分类、编号、登帐建卡,输入计算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计价调入、自制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建卡、登帐等事宜。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各学院(所、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帐物相符,账账相符,摆放整齐。

第十九条 库房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的十防和安全保卫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抽调或给他们布置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任务,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好移交手续,其规定如下:

1、所有帐册,登记凭证等,列入交接清册,全部交给接交人,交接时应由学院或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交接。

2、经过清点,帐物相符无误时,交接双方在每本账册最后一笔账下,加盖私人印章,注出年、月、日,以示负责。

3、在移交过程中手续不完备或帐目不清,接受人可以拒绝接管。待帐目清楚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所)必须建立建全仪器设备使用制度,操作规程,机房守则等细则,所有教学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对不熟悉仪器设备性能、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技术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若用一般仪器能达到实验要求的,则不用高档精密仪器设备,做到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初次操作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示范操作。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接通电源或开机启动。

第二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在确保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应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经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制度。使用仪器设备前应仔细检查,用后及时停电清洗、擦试、维护保养。发现失灵、损坏情况时应及时修复。各学院均应重视培训维修人员,不断提高自修能力,原则上做到一般小修不出学院,中修不出校。具体详见《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理管理办法》。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丢失、

损坏赔偿及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但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

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管理处洽谈,经征求使用单位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学院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丢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并按规定赔偿。

3、出借仪器设备(指校外单位)每天按原价值2/1000由实验室管理处收取折旧费,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第二十八条 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属本学院范围内的由学院决定。同时通知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科办理调帐手续。学院与学院之间,学院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同时由设备科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积压、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地按有关规定对外调剂或处理。各学院填写清册,经学院审查后报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先学院内,后学院外,先校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回收仓库单独保管立帐。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窃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实验室管理处,属于报损的仪器设备应由单位组织三人以上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发现丢失,应迅速组织追查,并写出丢失情况报告,报校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同时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单位存查、实验室管理科、财务处各1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处核按《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赔偿,同时办理有关消帐(卡)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由于耐用期满,并确已丧失效能,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坏等情况申请报废的,按《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办法》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自制、改装

第三十二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有定型产品,但质量、性能指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

第三十三条 确需自制仪器设备,在每年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个别急需者也可单独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

第三十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严格鉴定验收,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运行后质量可靠,按《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验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由实验室管理科办理建卡、入帐手续,备注栏内均应注明“自制”字样。

第三十五条 凡不适应教学、科研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改装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各单位改装利用。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报告、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学院签署意见,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能改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账卡。

第三十六条 自制或改装的仪器设备半途而废,应查明原因,人为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详见《山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附件:

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目录

总务处:

一、房屋及构筑物

(一)房屋 (二)室外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一)土地 (二)植物

十三、家具

(一)木制家具 (二)金属家具

(三)钢木家具 (四)竹藤家具

(五)塑料家具 (六)其他材料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一)安全消防设备 (二)炊事设备

(三)清洁卫生设备 (四)生活用具

十五、被服装具

(一)被服 (二)装具

十六、牲畜

(一)牲口 (二)其它家畜

实验室管理处:

三、仪器仪表

(一)工业自动化仪表 (二)电工仪器仪表

(三)成分分析仪器 (四)光学仪器

(五)试验机 (六)实验仪器及装置

(七)天文仪器 (八)气象仪器

(九)海洋仪器 (十)农、牧、渔仪器

(十一)石油仪器 (十二)纺织仪器

(十三)动力机测试仪器 (十四)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十五)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十六)电影机械

(十七)照相机械 (十八)计时及校验仪器

(十九)电子测量仪器 (二十)通信仪器

(二十一)核子仪表 (二十二)地质勘探及地球物理仪器

(二十三)航空航天航海仪器 (二十四)建筑工程仪器

(二十五)心理、生理及刑侦仪器

四、机电设备

(一)金属切削机床 (二)锻压设备

(三)铸造设备 (四)木工机械

(五)焊接设备 (六)电炉

(七)通用机械 (八)动力机械

(九)电机 (十)变压器

(十一)电器设备 (十二)起重运输机械

(十三)铁路交通设备 (十四)船舶设备

(十五)航空航天设备 (十六)农、牧、渔机械

(十七)森工营林机械 (十八)纺织机械

(十九)造纸机械 (二十)橡胶机械

(二十一)塑料加工机械 (二十二)制革皮毛加工机械

(二十三)日用轻工机械 (二十四)服装加工机械

(二十五)钟表机械 (二十六)工艺美术机械

(二十七)制药机械 (二十八)制糖机械

(二十九)制盐机械 (三十)食品机械

(三十一)糖油加工及仓储设备 (三十二)工程机械

(三十三)地质勘探及煤炭机械 (三十四)治金及矿山设备

(三十五)建筑材料加工设备 (三十六)化工及石油设备

(三十七)兵器 (三十八)衡器

(三十九)净化工艺设备 (四十)常用小型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一)计算机 (二)广播电视设备

(三)通信设备 (四)视听设备

(五)工业电视 (六)雷达

(七)机器人 (八)电子产品工艺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一)铅印印刷机械 (二)复印设备

(三)油印设备 (四)影印设备

(五)打字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一)手术器械 (二)诊察器械

(三)X光放射仪器 (四)同位素设备

(五)医用电子光学治疗仪器 (六)医疗化验实验仪器

(七)医疗设备 (八)卫生防疫器械

(九)中医专用器械 (十)兽医专用器械

(十一)卫生医疗用车辆

八、文体设备

(一)文艺设备 (二)体育设备

(三)军事体育设备 (四)娱乐器械

九、标本模型

(一)标本 (二)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一)文物 (二)陈列品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械

(一)量具 (二)量仪

(三)工具

图书馆:

十一、图书

2006年12月修订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实验手段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学院(所、中心、)均应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在分管学院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应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要经常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建立建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仪器设备的应用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设备。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科学管理。

第二章 职责管理范围

第七条 校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等,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负责全校教学设备经费的分配、校审、平衡并监督执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国外引进仪器设备计划,协助有关主办单位办理国外定货合同,具体办理国内仪器的采购定货等工作。

(三)具体协助财务处办理全校教学设备经费和实验经费的借支、结算、报销工作。

(四)掌握全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分布、使用和需要情况,统一调配,组织协调共用,及时调剂多余物资和报废回收处理及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赔偿工作。

(五)指导并监督各学院(所、中心)建立、建全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六)负责全校建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技术档案,检查、监督使用情况。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办理全校新增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和分类编号,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院级的职责:

(一)由一位学院副院长负责主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以及新增仪器设备的验收、报销等财务工作。

(三)承担校分配的采购、提运、保管等任务。

(四)遵照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五)使用、维修、保养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详细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年度帐物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及时上报多余、积压物资,做好仪器设备等物品的报废、丢失、损坏、赔偿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

以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局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局1986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按此分类编号、建账、建卡。根据我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如下分类管理(分类目录见附件):

1、图书馆负责十一大类的管理。

2、总务处负责一、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大类的管理。

3、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大类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范围界定(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教学、科研及学生实习使用的仪器设备,凡单价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者,均列为固定资产。

2、对于各单位购置的收录机、照相机、万用表、计算器四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满200元,亦列为固定资产。

3、凡单价2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由使用单位入低值资产帐。

4、价值在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为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应填写“仪器设备附件登记卡片”并与主机卡片装定在一起,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5、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定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2万——5万的仪器设备为校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计价:

(1)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的计价,工厂加工制作的按成本和配工费入账;实验室自制的按外购配件费、材料费、工时费入帐。

(3)无偿调入,捐赠或封存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价值原因,可估价入账。

2、仪器设备价值增减变动:

(1)原有仪器设备,因加工改制而增加设备附、配件数量,使仪器功能、质量提高,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定购、验收

第十二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各单位制定申请计划时,必须本着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益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每年核定的经费指标和货源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申请计划,一式三份报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汇总平衡后,报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1、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必须详细填写品名全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用于何课程,用途及购置理由,可代用的仪器设备可将名称、规格、型号在备注栏内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而造成损失。

2、国外引进仪器设备的申报,主要是引进对学科建设所急需的关键性的仪器设备,而且是目前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指标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产品,在提出申请前要组织专人对设备进行调查论证,国内已有引进的此类产品,一定要实地调研、熟悉设备性能、质量情况,不能盲目申报货卡。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以上)的申请购置,必须提出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附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表》,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技术性能,效益预测、选型论证,配套仪器和必要的外围设备,按装使用条件(人员、房屋)等。经实验室管理处提请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逐项进行评议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定购,必须按批准计划执行,定货合同的签定由设备科统一盖合同章办理,没有批准的计划,不得擅自定购,如需改动计划,应向设备科提出改动理由,同意批准后方可改动。不得由学院章(代合同章)签定合同,属国家控制的商品,应先办理社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验收和报销。

第十四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市场管理条例,廉洁奉公,及时掌握了解货源信息,力争购买物美价廉的仪器设备,设备科应为各系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 货到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及时投入使用的重要环节,货到后要及时组织开箱验收,具体要求详见《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验收完毕后,按规定期限,凭发票、验收单,按照仪器设备分类目录统一分类、编号、登帐建卡,输入计算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计价调入、自制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建卡、登帐等事宜。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各学院(所、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帐物相符,账账相符,摆放整齐。

第十九条 库房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的十防和安全保卫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抽调或给他们布置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任务,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好移交手续,其规定如下:

1、所有帐册,登记凭证等,列入交接清册,全部交给接交人,交接时应由学院或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交接。

2、经过清点,帐物相符无误时,交接双方在每本账册最后一笔账下,加盖私人印章,注出年、月、日,以示负责。

3、在移交过程中手续不完备或帐目不清,接受人可以拒绝接管。待帐目清楚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所)必须建立建全仪器设备使用制度,操作规程,机房守则等细则,所有教学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对不熟悉仪器设备性能、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技术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若用一般仪器能达到实验要求的,则不用高档精密仪器设备,做到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初次操作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示范操作。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接通电源或开机启动。

第二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在确保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应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经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制度。使用仪器设备前应仔细检查,用后及时停电清洗、擦试、维护保养。发现失灵、损坏情况时应及时修复。各学院均应重视培训维修人员,不断提高自修能力,原则上做到一般小修不出学院,中修不出校。具体详见《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理管理办法》。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丢失、

损坏赔偿及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但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

1、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管理处洽谈,经征求使用单位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学院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丢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并按规定赔偿。

3、出借仪器设备(指校外单位)每天按原价值2/1000由实验室管理处收取折旧费,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第二十八条 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属本学院范围内的由学院决定。同时通知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科办理调帐手续。学院与学院之间,学院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同时由设备科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积压、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地按有关规定对外调剂或处理。各学院填写清册,经学院审查后报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先学院内,后学院外,先校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回收仓库单独保管立帐。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窃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实验室管理处,属于报损的仪器设备应由单位组织三人以上鉴定小组,作出技术鉴定。发现丢失,应迅速组织追查,并写出丢失情况报告,报校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同时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单位存查、实验室管理科、财务处各1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处核按《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赔偿,同时办理有关消帐(卡)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由于耐用期满,并确已丧失效能,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坏等情况申请报废的,按《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办法》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自制、改装

第三十二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有定型产品,但质量、性能指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

第三十三条 确需自制仪器设备,在每年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个别急需者也可单独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

第三十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严格鉴定验收,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运行后质量可靠,按《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验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由实验室管理科办理建卡、入帐手续,备注栏内均应注明“自制”字样。

第三十五条 凡不适应教学、科研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改装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各单位改装利用。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报告、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学院签署意见,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能改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账卡。

第三十六条 自制或改装的仪器设备半途而废,应查明原因,人为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详见《山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附件:

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目录

总务处:

一、房屋及构筑物

(一)房屋 (二)室外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一)土地 (二)植物

十三、家具

(一)木制家具 (二)金属家具

(三)钢木家具 (四)竹藤家具

(五)塑料家具 (六)其他材料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一)安全消防设备 (二)炊事设备

(三)清洁卫生设备 (四)生活用具

十五、被服装具

(一)被服 (二)装具

十六、牲畜

(一)牲口 (二)其它家畜

实验室管理处:

三、仪器仪表

(一)工业自动化仪表 (二)电工仪器仪表

(三)成分分析仪器 (四)光学仪器

(五)试验机 (六)实验仪器及装置

(七)天文仪器 (八)气象仪器

(九)海洋仪器 (十)农、牧、渔仪器

(十一)石油仪器 (十二)纺织仪器

(十三)动力机测试仪器 (十四)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十五)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十六)电影机械

(十七)照相机械 (十八)计时及校验仪器

(十九)电子测量仪器 (二十)通信仪器

(二十一)核子仪表 (二十二)地质勘探及地球物理仪器

(二十三)航空航天航海仪器 (二十四)建筑工程仪器

(二十五)心理、生理及刑侦仪器

四、机电设备

(一)金属切削机床 (二)锻压设备

(三)铸造设备 (四)木工机械

(五)焊接设备 (六)电炉

(七)通用机械 (八)动力机械

(九)电机 (十)变压器

(十一)电器设备 (十二)起重运输机械

(十三)铁路交通设备 (十四)船舶设备

(十五)航空航天设备 (十六)农、牧、渔机械

(十七)森工营林机械 (十八)纺织机械

(十九)造纸机械 (二十)橡胶机械

(二十一)塑料加工机械 (二十二)制革皮毛加工机械

(二十三)日用轻工机械 (二十四)服装加工机械

(二十五)钟表机械 (二十六)工艺美术机械

(二十七)制药机械 (二十八)制糖机械

(二十九)制盐机械 (三十)食品机械

(三十一)糖油加工及仓储设备 (三十二)工程机械

(三十三)地质勘探及煤炭机械 (三十四)治金及矿山设备

(三十五)建筑材料加工设备 (三十六)化工及石油设备

(三十七)兵器 (三十八)衡器

(三十九)净化工艺设备 (四十)常用小型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一)计算机 (二)广播电视设备

(三)通信设备 (四)视听设备

(五)工业电视 (六)雷达

(七)机器人 (八)电子产品工艺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一)铅印印刷机械 (二)复印设备

(三)油印设备 (四)影印设备

(五)打字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一)手术器械 (二)诊察器械

(三)X光放射仪器 (四)同位素设备

(五)医用电子光学治疗仪器 (六)医疗化验实验仪器

(七)医疗设备 (八)卫生防疫器械

(九)中医专用器械 (十)兽医专用器械

(十一)卫生医疗用车辆

八、文体设备

(一)文艺设备 (二)体育设备

(三)军事体育设备 (四)娱乐器械

九、标本模型

(一)标本 (二)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一)文物 (二)陈列品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械

(一)量具 (二)量仪

(三)工具

图书馆:

十一、图书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