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文件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00:00  编辑:  点击量: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一、验收前准备:

1、仪器设备签定合同后,使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技术资料,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指标。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购合同签定后,要配备专职管理操作技术人员,并组织技术培训,按照仪器设备环境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3、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必须组织有校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的专家,使用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预先制定验收方案。必要时可及早聘请有关单位或兄弟院校的专家协助验收及安装调试。

4、做好涉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工作中所需校验的仪表,检测仪器特殊起运设备及专用工具,试样和材料等准备工作。

二、验收要求:

1、外观检查:

(1)首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有无撞伤,有无浸湿受潮变形等。内包装防震装置是否完好,弹簧是否脱落以及防潮措施是否可靠等。

(2)检查仪器设备、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据。

2、数量验收:

(1)数量验收要以合同单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清点时,要仔细检查主机和附配件的规格、型号、编号是否与装箱单一致。

(3)认真查对随机资料,是否完备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要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注明验收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3、质量验收:

(1)仪器设备的质量验收,要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开机调试。

(2)通电试机前,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对线路必须仔细重点检查,做到供电电压与仪器设备输入电压一致,线路连接正确,需要接地的要认真检查地线是否符合规定,严防因供电或操作不当而损坏仪器。

(3)逐一认真进行各种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4)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某些指标调试困难,性能不甚稳定或其他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管理处,以便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来校检修等。

三、验收程序:

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管理处通知使用单位及时取货,组织有关学院的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详细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2、验收期限为3—5天(通知使用单位日期计),因验收拖期仪器设备出现质量或其它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更换、承担经济损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期限根据有关情况另行商定。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到场会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同时详细写出书面验收报告纳入档案进行管理。

3、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学院仪器设备帐卡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学院领导、技术人员签字的《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到管理科入帐、建卡,然后办理财务汇款或报销手续。

4、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要立即将验收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退货、更换、拒付货款等手续。

四、对于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仪器设备到校前,充分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如完成仪器设备用房的基建、改造或装修工程;机房的电源、地线、水源、温度、湿度、防尘等应符合说明书中对环境的要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要求较高,应充分做好准备,保证落实到位。

2、及早熟悉和翻译厂商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安装说明书、使用操作说明书、维修手册、验收文件等)。

3、制定验收方案时,除包括验收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方法、步骤外,还应准备好技术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试样和需要做的实验小课题等技术方面的准备。

4、仪器设备到货后,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免检(商检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商检局,办理报检、交费等手续,并商定时间由商检局派员来校共同开箱验收;按合同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验收。

5、按合同条款,进口仪器索赔期是九十天(指仪器到我国港口之日开始计算),为此,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检申请单,由实验室管理处向国家商检局报检,报检单要力求详细,文字精练,中英文对照,证据齐全。并做好准备接待商检局人员来校复检。

6、验收完毕后要及时写出验收报告,并附检验记录和有关图表,同时将箱内所带的保修单、装箱单、说明书及有关验收文件等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以便建档备案。

7、凡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内(一般保修期十二个月),由于原件材质、装配和设计等方面的原因,仪器性能下降或不稳定,达不到原指标或出现故障的,要及时提出报告,报商检局复验出证通知外商办理退货、更换或外商派员来修复。

2006年12月修订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

一、验收前准备:

1、仪器设备签定合同后,使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技术资料,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指标。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购合同签定后,要配备专职管理操作技术人员,并组织技术培训,按照仪器设备环境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3、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必须组织有校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的专家,使用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预先制定验收方案。必要时可及早聘请有关单位或兄弟院校的专家协助验收及安装调试。

4、做好涉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工作中所需校验的仪表,检测仪器特殊起运设备及专用工具,试样和材料等准备工作。

二、验收要求:

1、外观检查:

(1)首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有无撞伤,有无浸湿受潮变形等。内包装防震装置是否完好,弹簧是否脱落以及防潮措施是否可靠等。

(2)检查仪器设备、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据。

2、数量验收:

(1)数量验收要以合同单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清点时,要仔细检查主机和附配件的规格、型号、编号是否与装箱单一致。

(3)认真查对随机资料,是否完备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要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注明验收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3、质量验收:

(1)仪器设备的质量验收,要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开机调试。

(2)通电试机前,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对线路必须仔细重点检查,做到供电电压与仪器设备输入电压一致,线路连接正确,需要接地的要认真检查地线是否符合规定,严防因供电或操作不当而损坏仪器。

(3)逐一认真进行各种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4)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某些指标调试困难,性能不甚稳定或其他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管理处,以便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来校检修等。

三、验收程序:

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管理处通知使用单位及时取货,组织有关学院的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详细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2、验收期限为3—5天(通知使用单位日期计),因验收拖期仪器设备出现质量或其它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更换、承担经济损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期限根据有关情况另行商定。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到场会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同时详细写出书面验收报告纳入档案进行管理。

3、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学院仪器设备帐卡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学院领导、技术人员签字的《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到管理科入帐、建卡,然后办理财务汇款或报销手续。

4、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要立即将验收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退货、更换、拒付货款等手续。

四、对于进口仪器设备,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仪器设备到校前,充分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如完成仪器设备用房的基建、改造或装修工程;机房的电源、地线、水源、温度、湿度、防尘等应符合说明书中对环境的要求。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要求较高,应充分做好准备,保证落实到位。

2、及早熟悉和翻译厂商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安装说明书、使用操作说明书、维修手册、验收文件等)。

3、制定验收方案时,除包括验收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方法、步骤外,还应准备好技术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试样和需要做的实验小课题等技术方面的准备。

4、仪器设备到货后,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免检(商检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商检局,办理报检、交费等手续,并商定时间由商检局派员来校共同开箱验收;按合同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验收。

5、按合同条款,进口仪器索赔期是九十天(指仪器到我国港口之日开始计算),为此,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检申请单,由实验室管理处向国家商检局报检,报检单要力求详细,文字精练,中英文对照,证据齐全。并做好准备接待商检局人员来校复检。

6、验收完毕后要及时写出验收报告,并附检验记录和有关图表,同时将箱内所带的保修单、装箱单、说明书及有关验收文件等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以便建档备案。

7、凡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内(一般保修期十二个月),由于原件材质、装配和设计等方面的原因,仪器性能下降或不稳定,达不到原指标或出现故障的,要及时提出报告,报商检局复验出证通知外商办理退货、更换或外商派员来修复。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