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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00:00  编辑:  点击量: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以达到挖掘潜力、节约经费、提高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由实验室管理处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维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安排使用维修经费。

三、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充实仪器设备的维修力量,建立校、院两级仪器设备维修网,并聘请一些兼职人员参加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采取一切有力措施调动各类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1、院级维修:由各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兼本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督促实验室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经常的进行维修、保养。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实验室管理处。

全面掌握本学院仪器设备的损坏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学院的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对本学院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说明原因,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送实验室管理处安排维修。

2、校级维修承担学院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和有关部、处、室的仪器设备,并组织协调安排全校专、兼职技术人员承修各类仪器设备,向全校提供技术服务。

四、大型精密仪器应由负责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程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并随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如仪器发生故障(损坏)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通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估算维修经费,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经使用单位、实验室管理处、维修单位三家谈判,鉴定维修协议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检修或聘请校外专家维修。维修完毕,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修好,达到预期的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五、新购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在保修期内非人为的必须与厂方联系维修或索赔。超出保修期,可安排自修或外修等。

六、各单位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均需逐项认真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后报送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安排维修。对必须送校外维修的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外修,否则费用自理。

七、专职及兼职维修技术人员接到《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后,对送修的仪器设备要认真及时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修复后,由送修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上办理签字手续。

八、专职、兼职维修技术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对检修仪器设备所需的零配件,统一在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领取或自购手续,并根据维修仪器需要的数量以旧换新,严格出入库手续。费用由设备维修费中列支。

九、对全校各单位需修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单位送校维修的仪器设备和各单位自修的仪器设备,由于维修经费来源不同则实行适当收费的办法。

十、实行维修奖励制度。实验室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2006年12月修订

附一:

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管理使用办法

制定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管理使用办法,是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目前所需配件的品种数量不断增加,且价格越来越高,为了便于经费成本核算,严格出入库领用手续,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零配件的购置原则上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购置。各单位根据维修工作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月)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维修配件的采购清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汇总,审核后报处批准执行。凡属特殊急需零配件的购置,由专兼职维修人员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购置。在审核拟定配件采购清单时,应充分考虑库存,尽量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残值。

二、元器件购置后应及时入库(包括各单位自购配件),库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按收据逐一核对实物并填写入库单,严格禁止仅凭发票填入库单的现象,零配件入库后,送交人、库管人员、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员须在发票上签字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三、专、兼职维修人员领用库存配件,应先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同意后,由库管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同时领用人、库管人员、批准人签字,单价50元以上的配件,严格执行以旧换新的制度,所领取配件须与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中需更换的配件一致,每学期末,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核查,以确保配件领用的严肃性。

2006年12月修订

附二:

专、兼职维修人员职责

一、专职、兼职维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购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二、要服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安排,对检修的仪器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检修后的仪器(属同一故障)要保修半年。

三、维修人员检修完仪器设备后,须在《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上如实填写检修记录及所更换的配件,并经验收人签字方可生效,对维修人员的奖励以该申请表为依据。

四、专、兼职维修人员,凡接收到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后,应及时修复,一般中修一周,大修两周内完成。以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2006年12月修订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以达到挖掘潜力、节约经费、提高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由实验室管理处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维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安排使用维修经费。

三、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充实仪器设备的维修力量,建立校、院两级仪器设备维修网,并聘请一些兼职人员参加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采取一切有力措施调动各类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1、院级维修:由各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兼本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督促实验室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经常的进行维修、保养。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实验室管理处。

全面掌握本学院仪器设备的损坏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学院的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对本学院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说明原因,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送实验室管理处安排维修。

2、校级维修承担学院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和有关部、处、室的仪器设备,并组织协调安排全校专、兼职技术人员承修各类仪器设备,向全校提供技术服务。

四、大型精密仪器应由负责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程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并随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如仪器发生故障(损坏)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通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估算维修经费,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经使用单位、实验室管理处、维修单位三家谈判,鉴定维修协议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检修或聘请校外专家维修。维修完毕,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修好,达到预期的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五、新购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在保修期内非人为的必须与厂方联系维修或索赔。超出保修期,可安排自修或外修等。

六、各单位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均需逐项认真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后报送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安排维修。对必须送校外维修的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外修,否则费用自理。

七、专职及兼职维修技术人员接到《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后,对送修的仪器设备要认真及时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修复后,由送修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上办理签字手续。

八、专职、兼职维修技术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对检修仪器设备所需的零配件,统一在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领取或自购手续,并根据维修仪器需要的数量以旧换新,严格出入库手续。费用由设备维修费中列支。

九、对全校各单位需修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单位送校维修的仪器设备和各单位自修的仪器设备,由于维修经费来源不同则实行适当收费的办法。

十、实行维修奖励制度。实验室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2006年12月修订

附一:

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管理使用办法

制定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管理使用办法,是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目前所需配件的品种数量不断增加,且价格越来越高,为了便于经费成本核算,严格出入库领用手续,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零配件的购置原则上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购置。各单位根据维修工作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月)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维修配件的采购清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汇总,审核后报处批准执行。凡属特殊急需零配件的购置,由专兼职维修人员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购置。在审核拟定配件采购清单时,应充分考虑库存,尽量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残值。

二、元器件购置后应及时入库(包括各单位自购配件),库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按收据逐一核对实物并填写入库单,严格禁止仅凭发票填入库单的现象,零配件入库后,送交人、库管人员、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员须在发票上签字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三、专、兼职维修人员领用库存配件,应先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同意后,由库管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同时领用人、库管人员、批准人签字,单价50元以上的配件,严格执行以旧换新的制度,所领取配件须与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中需更换的配件一致,每学期末,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核查,以确保配件领用的严肃性。

2006年12月修订

附二:

专、兼职维修人员职责

一、专职、兼职维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仪器设备维修用零配件购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二、要服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安排,对检修的仪器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检修后的仪器(属同一故障)要保修半年。

三、维修人员检修完仪器设备后,须在《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上如实填写检修记录及所更换的配件,并经验收人签字方可生效,对维修人员的奖励以该申请表为依据。

四、专、兼职维修人员,凡接收到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后,应及时修复,一般中修一周,大修两周内完成。以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