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
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一、先进集体
1、评选范围:
凡属我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验室(中心),实验室管理机构,为实验室服务的技术物资供应部门,均可参加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
2、评选条件:
(1)有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一系列文件精神,并能带领全体工作人员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领导班子。
(2)全面完成《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提出的基本任务,按要求开出实验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项目,较好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果,编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指导书,不断地补充、更新实验内容。实验报告及实验记录完整准确。实验开出率高。
(3)建立健全了实验室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有检查和考核的措施办法和日常工作记录,执行效果好。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维护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率达到100%,大型仪器设备档案资料齐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在实验室技术改造、改进实验装置、革新实验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
(4)实验室人员结构配制合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了实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服务质量,能胜任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室检查中成绩优异。
二、先进个人
1.评选范围:
凡是我校直接从事实验室建设、教学、管理的在岗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实验教师、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校、院的实验室管理人员、物资供应等技术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献身精神,热爱实验室工作,作风正派,服从领导,热爱集体,顾全大局,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2)模范地履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实验室各级人员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实验教学效果优秀,善于总结教学经验,在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上做出显著成绩,科研成果比较突出。
(3)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管理过程中,积极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勇于探索,积极进行改革,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开发、维修、管理、科技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积极参加实验室管理工作,分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率达到100%。
(5)重视技术安全工作,排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安全责任制》执行效果好,实验室整洁卫生。
三、评选程序
(1)2—3年学校组织评选一次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各学院、处室成立评选小组,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初评,评审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
(3)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单位呈报的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进行评审,审定后,报校长批准。
四、表彰名称
被评为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授予“山东师范大学先进实验室”称号,被评为实验室先进个人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授予“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称号。
五、奖励办法
由学校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本条例经校长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