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中心)主任聘任暂行办法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是学生、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活动的基地,为选聘好实验室主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中心)主任条件: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中级(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校、院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在选拔实验室主任工作中,要注意发挥老同志的专长,也要注意选拔中青年骨干,既要注重业务水平和职称要求,更要注重那些在实验室工作岗位上,热爱实验室工作,又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
二、实验室(中心)主任应实行聘任制:
实验室主任应有学院推荐,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经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聘任,任期为三年。
三、实验室(中心)主任的权力:
1、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2、对本室人、财、物有调配权。
3、对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4、对本实验室人员职务评聘、奖励、晋级、晋职等方面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5、实验室主任享受教研室主任待遇。
四、实验室(中心)主任的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章中的各项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