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同意,近日,新修订的《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5]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校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向前又迈进了一步。
《管理办法》在内容上吸纳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近年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管理手段,科学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好”的管理目标。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校(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同时明晰了相关职责,强化了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强调要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突出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在日常资产管理过程中应起到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对固定资产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岗位变动人员资产移交、资产捐赠、资产处置、管理考核与监督等内容做出了新的、更加细致的规定;完善了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制定了具体的赔偿金计算办法;加强配置管理,按照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明确了部分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
《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推进以成本、质量和效益核算为主线的资产配置与管理架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条件保障。
山东师大校字〔2015〕171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