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岗位变动人员
固定资产移交程序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合理配置、责任到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04〕30号)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就规范学校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变动人员是在我校出现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的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人员在离岗前应当做好固定资产交接工作,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变动及移交手续,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帐物相符。
二、岗位变动人员办理退休、调动手续时,应当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交接确认单》(一式三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岗位变动人员持其中一份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调动手续,另两份分别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处留存。
三、办理资产移交时,资产管理员要与移交人、接收人共同认真核对移交人移交的名下全部资产,做到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等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此后名下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继续由其本人负责承担损失。
山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