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组织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服务型机关活动,根据学校机关党总支《关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服务型机关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资产管理处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细则。
一、
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指资产管理处各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以及全校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制度办事。本着“热情、周到、方便、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向全校师生做以下服务承诺:
第一条 加强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处内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讲究职业道德,注重学习研究,建立学习制度,争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表率。坚持间周一次的学习制度,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实际效果。在学习中开阔视野,提升境界,提高水平,增强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国有资产、招标、校办产业、经营用房、教育开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实行工作公开制,自觉接受监督。对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岗位人员职责等在本处网页上和处室房间内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及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责任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个科室的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确保人、岗、责的一致统一。实行主辅岗制,人缺岗不缺,保证岗位职责的履行。
第四条 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把服务放在首位。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以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管理工作的前提,改进工作作风。牢固确立以师生为本的意识,热爱学校,尊重师生,热心服务。摆正自身位置,明确职责定位,满足服务需求,在热情服务中体现科学管理。
第五条 文明办公,微笑服务。做到办公环境整洁,门窗玻璃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无卫生死角。工作时间衣着得体,姿态端庄。对来访人员热情、周到、有礼貌,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第六条 实行接办事务限时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师生和客户反映问题和需办理的事情,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抓紧研究,做到不推诿,不拖延。
第七条 勤俭办公,厉行节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讲排场,铺张浪费现象,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严格按照学校节能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使用空调及各种办公设备,杜绝长明灯、滥用空调现象。
第八条 加强合作意识,增强集体观念。树立全局观念,围绕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这一中心任务努力工作,加强处内科室之间,科室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九条 坚持服务育人,扎实开展党支部联系学生班级活动。认真落实机关党总支《关于在党员干部中开展联系学生班级活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使联系学生班级活动常态化。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学生活动。
第十条 为避免工作中出现违诺现象,资产管理处将自觉接受社会及全校师生的监督,并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资产管理处的监督电话是:86180189,电子信箱是:ssdzsb@sdnu.edu.cn。对于出现违诺的工作人员,资产管理处将在处内提出批评,限期改正并消除影响。
二、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指服务对象到资产管理处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资产管理处结合本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事项者,所有接待人员提供服务时均必须笑脸相迎、热情周到、文明礼貌。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对师生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出满意的答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办事机关的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非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来访事由,及时联系转交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办理。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在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反映诉求时,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或办公桌上放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第五条 因首问责任人服务不认真、不周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资产管理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 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指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处理工作的制度。资产管理处结合本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一条 信息与接待工作
(一)对来访人员均予以热情接待,属本职责范围之内的,应正确引导至有关科室或具体负责人,属非本处职责范围之内的,应给予耐心解释,并指导其联系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办理。
(二)收到的传真、信件当天转交给接收人。
(三)处办公电话、办事流程、规章制度、相关表格等公布于本处网站。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招标管理
(一)资产管理员来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时,手续齐全的,资产管理科要当即办理,手续不齐全的要告知补齐办法并约定好再次办理时间。
(二)接到有关部门资产报废、丢失情况报告后,资产管理科要联系有关部门在7日内做好资产的报废、丢失的处理工作。暂时不能报废的要说明情况。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资产清查任务。
(四)经学校同意,需招标采购的设备物资,招标办公室要在2日内做好标书,并在开标前留有5天时间发放标书。
(五)招标结束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在7日内协同招标单位做好资产的入帐工作。
(六)在接到投标方的投诉建议时,招标办公室要立即给以投诉方答复。
第三条 校办产业与经营用房管理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校办产业的统计工作。
(二)经营用房招租时,要在7日内通知所有登记招租人员并在报纸等媒体予以公告;招租结束要在7日内与中标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业户所租房屋到期前30天要通知业户是否续签合同,续签的要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收取新的房费租赁费,不续签的要告知租赁业户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内除学校资产以外的物品清理干净,并办理退房手续。
(四)校办产业与经营用房出现安全管理问题时,校办产业与经营用房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并责令校办产业责任人与经营用房业户做好整改。
(五) 校办产业责任人与经营用房业户遇有问题需要本处协调的,校办产业与经营用房管理人员能当时解决的要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在3日内,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教育开发
校内单位来本处办理教育开发有关手续时,要按照教育开发有关要求予以办理,能当场办理的要立即办理,不能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于3日内予以解决。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欢迎全校各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对本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凡因违诺造成工作被动、失误,或酿成重大事故者,本处将对当事单位和个人进行道歉,并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失职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条 以上有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望广大师生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