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便于仪器设备及时更新换代,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对于已无法使用又无修复价值,或过于陈旧、落后的仪器设备应作报废处理。为完善报废手续,严格审查鉴定、审批报废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5000元以下普通仪器设备(不包括计算机):
1、由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主管人向学院(所、中心、部、处)提出报废申请。
2、由学院(所、中心、部、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查是否属无法使用又无修复价值或过于陈旧、落后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3、由学院(所、中心、部、处)写出仪器设备报废申请报告,并写明报废原因,审查鉴定结论及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单价、生产厂家、购置年代,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4、经审查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送交实验室管理处,并注销固定资产帐目。
二、对于5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及微机:
1、由学院(中心、所)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写明所报废仪器设备的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单价、生产厂家、购置年代。
2、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学院(中心、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鉴定,认为确属已无法使用又无修复价值或过于陈旧、落后无使用价值的。
3、由实验室管理处写出报废申请报告,送交主管校长批准。
4、经校长审查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送交实验室管理处,作集中报废处理。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有关审查、鉴定人员、专家应严格把关,增强责任心。对于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予追究责任。
四、根据以上报废规定,各部门对于符合报废要求的仪器设备,可随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及时将报废的仪器设备做报废处理。
五、报废仪器设备未经正式批准,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理各种仪器设备。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