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仪器设备、器材及易耗品(以下简称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二、全校各类人员都应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三、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1、在搬运、保管、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而违章操作造成仪器损坏。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而使国家财产遗失、损坏的。
(3)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而盲目操作使用造成设备器材损坏。
(4)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指导致使仪器损坏。
(5)未能经领导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挪作私用、外借等。
(6)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在提运保管、领发、调拨、外借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而造成的设备器材丢失、损坏、锈蚀、变形等。
(7)由于失职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以及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2、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降低赔偿额或免予赔偿:
(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下损坏者。
(2)凡因意外不能防止、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的事故,而使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3)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4)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但未能防止的损失。
3、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应加重赔偿,并给予批评或处分:
(1)因欲截留公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或借用期满,而无故拖延不归还者。
(2)公物私用,遭受严重损失的。
(3)一贯不爱护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4)发生事故,未尽最大努力设法挽救损失,事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5)乱动乱用仪器设备导致损坏,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
四、赔偿计算标准:
1、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算,使用期在2年以内,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原价赔偿,2—5年折旧2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因局部损坏或丢失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者,应按整体原价的50%-100%赔偿。
2、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损坏、丢失则按原价的2—3倍赔偿。对造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和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将事故原因逐级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核准,报校领导批准后酌情赔偿。
3、对于常用工具、量具、低值仪器、电子元件、球类、乐器、服装、录相(音)带,计算机及外设、照相机、收、录音机、电风扇、秒表、万用表、绘图仪器、计算器等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丢失、损坏或挪作他人私用者,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属于藏匿不交者,除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4、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尽快修复,对经修复能达到原仪器性能和精度的可赔偿修理费,经修理后,其性能、精度仍达不到原仪器性能标准的,除负担修理费外,按原仪器价值的10%—30%赔偿。
5、事故责任者,若不只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6、赔偿不仅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程度以及物品丢失、损坏时的新旧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决定,同时结合赔偿人的态度,事故性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可减免赔偿;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理。
7、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各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于重大事故,要立即保护现场上报学校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并由学院等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
五、赔偿处理权限:
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实施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报校财产主管部门备查。
1、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学院审批。
2、损失价值在200—1000元的,由学院(所)提出意见,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3、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学院(所)会同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按照上述处理权限审批后,由赔偿人持审批报告,到校财务处交款,凭交款单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消帐手续。
4、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务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超过一年仍不赔偿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