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危险物品的范围: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腐蚀、放射性、压缩、液化气体及其它危险物品。
第二条学校公安处、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物资采购供应部负责危险物品的购买、仓储、供应等工作;学校设置统一的危险物品仓库,各单位不得设立二级库房管理危险物品,对特殊学院、科研部门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要申报批准,集中管理,设专人负责。
第三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应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按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凭相关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到经营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及部门购买。
第四条危险物品的提运:
1、装、运、卸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严禁烟火,确保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2、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如:氢气、氧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物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强氧化剂同车装运,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应专车提运;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3、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危险物品的入库与管理:
1、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严格认真的核对规格、型号、数量分类妥善保管。
2、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安全第一,认真做好库房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做到防火、防盗、防爆炸。
3、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4、对在空气中自燃、遇水燃烧、碰撞易引起爆炸、闪点低的、蒸汽有毒的等危险物品,要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5、严禁将易燃或自燃的危险化学品、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存放在一起。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进行打压等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
6、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专房,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
7、领用危险物品时应按实际消费量领用,危险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领用剧毒、易制毒物品时,必须书面申请,写明剧毒、易制毒物品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及实际用量,经实验室及课题组主任签字,主管院、系领导签字批准,由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及领用人共同在场,按实际用量称量,不得估量,严格发放。
8、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易制毒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9、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借、领、用工作,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用完后,应立即送回库房定点存放。
10、危险物品要加强管理,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公安处。
第六条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等要在专家的指导下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丢弃。
第八条使用危险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老师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附录:危险物品分类:
1、爆炸品 如:苦味酸(三硝基苯酚)、硝酸铈等。
2、氧化剂 如:高氯酸钾、硝酸铵、高氯酸等。
3、剧毒品 如: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4、易制毒品 如:麻黄素、醋酸酐、苯乙酸等。
5、易燃液体 如:无水乙醇、乙醚、苯、汽油等。
6、易燃固体 如:红磷、硫磺等。
7、自燃物品 如:黄磷、硝化纤维等。
8、遇水燃烧物品 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等。
9、腐蚀性物品 如:各种强酸、强碱、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 如:铀、钍、氡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11、压缩及液化气体 如:氧气、氢气、氯气等。
200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