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和我校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教学仪器设备不断增长的新情况,为进一步发挥我校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制定《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中有经验的教师、技术人员、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工作咨询机构。
第二章 宗 旨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改革开放,发挥有丰富经验专家的作用,团结广大实验室工作者,研究探索我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技术物资的科学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促进我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章 任 务
第三条: 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规划。
第四条: 审议学校实验设备费和实验材料费分配计划。
第五条: 审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计划的论证报告。
第六条: 组织评议、推荐实验室技术成果、优秀论文、著作。
第七条: 向学校提出改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技术物资工作及实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九条: 本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委托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不再另设办事机构。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全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长批准后施行。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