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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处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00:00  编辑:  点击量:


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处

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保证物资设备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并由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组成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计划科职责:根据学校领导批准的教学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及其它经费所制定的采购计划或批复的仪器设备申请报告,接照《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处审核后,分别下达招标与分散采购任务书。同时跟踪经费支出及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招标部职责:采购计划的分类打包立项,招标项目的报批,招标文件的起草,招标工作的前期准备与组织,商务洽谈、合同、协议、备忘录文本的起草与送审、签定,整个招标过程有关保证金的收交与退回、有关问题的现场记录、整理及文件立项存档等事宜。

第五条采购供应部职责:中标经济合同的执行,接货、验收与发放,固定资产报增,货款支付与报销,售后服务的联系、检查、监督等事宜。并参与评标、中标经济合同的签定过程,以便全面掌握招标项目的货物名称、数量、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供货厂商、用户清单。负责进口仪器设备招标项目与外贸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书。委托外贸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定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合同。

第六条按学校有关规定除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物资设备招标项目外,无条件地接受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招标项目。

第七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网络设备及器材等的购置应全部纳入招标范围,须依照本规程进行招标。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项目的组成以有利于竞争,有利于提高招标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原则。具体按照物资设备的分类、性能、规格、技术参数等组成招标项目,报处审核后、并经校招标办批准后进行招标。

第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及有关规定,在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中,要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本规程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学校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可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物资设备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货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二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学校招标的项目,一般不付预付款,有特殊要求需要预付款的,必须由银行出具履约保函;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时,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货物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5%,保修(质)期滿一次结清(质保金或保修金不计利息);特殊情况下自项目开始可采用分批付款的方式。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应在招标前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上报招标文件,经批复后实施。并在开标前半天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初选名单(一般应是正式人数的1、5倍),经学校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通知,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表人证明;

3、投标人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主要业绩表;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如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有权否决。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投标者资格预审: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国家质检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
4、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5、投标人应按招标规定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自行弃权,不得参加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实验室管理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多年、敬业负责、公正廉洁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用户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参与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的人员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标底被泄漏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以上过程所有文件、记录、录音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对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进行考察了解,直至确定中标人,报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五章 合同的起草和签定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询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签定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提交。超出规定时间,招标人有权另选他人,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评标委员会推荐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时,必须经招标人召集有关负责人集体决定,报请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合同条款与定标后签定的合同内容应当相互一致。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将是今后拟签定合同的草案。以保证合同条款在应用和理解中的一致性,签定合同书及条款应以标书中合同的格式为基础,原则不做变动。

第三十三条进口仪器设备招标项目必须签定中标经济合同,根据合同招标人与外贸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书,委托外贸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定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合同。

第三十四条在《中标经济合同》正式签定前,由招标部将拟定的合同文本报审计处进行审计审签,并应根据《审签意见书》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合同文本后签字生效。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中标货物清单》中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货物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中标方提交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送到指定的交货地点。应符合中标货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等。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按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并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若发现货物包装、数量、质量有不符合合同中要求的情况,应当场要求中标方退货、更换或索赔。具体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验收工作,同时要出具单独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七条重大或特殊的中标项目,在验收时,应有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评标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单独的、详细的验收报告。如有复验情况时,每次均写出验收报告备忘录,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八条实验材料的验收按照合同和《山东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同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报增:货物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详细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到管理科入帐、建卡,然后办理汇款或报销手续。

第四十条货款支付:《中标经济合同》货款支付应严格按合同中付款方式的条款支付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条款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认真执行。售后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中标方解决,并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如有违约,应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时,须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重要的招标活动,招标评标委员会应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四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凡未按合同执行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其他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评标纪律

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所有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4、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以外。

7、评标过程中,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时,先听取专家评委意见,用户评委随后发表意见。

8、进入评标委员会的用户代表享有表决权,用户除评委以外人员不得随意发言,如有异议,可请用户评委发言。

9、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10、招标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项目资金预算、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评标过程予以保密。

1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3、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可能导致投标失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6年12月修订




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处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规程 


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处

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保证物资设备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并由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组成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计划科职责:根据学校领导批准的教学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及其它经费所制定的采购计划或批复的仪器设备申请报告,接照《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处审核后,分别下达招标与分散采购任务书。同时跟踪经费支出及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招标部职责:采购计划的分类打包立项,招标项目的报批,招标文件的起草,招标工作的前期准备与组织,商务洽谈、合同、协议、备忘录文本的起草与送审、签定,整个招标过程有关保证金的收交与退回、有关问题的现场记录、整理及文件立项存档等事宜。

第五条采购供应部职责:中标经济合同的执行,接货、验收与发放,固定资产报增,货款支付与报销,售后服务的联系、检查、监督等事宜。并参与评标、中标经济合同的签定过程,以便全面掌握招标项目的货物名称、数量、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供货厂商、用户清单。负责进口仪器设备招标项目与外贸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书。委托外贸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定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合同。

第六条按学校有关规定除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物资设备招标项目外,无条件地接受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招标项目。

第七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网络设备及器材等的购置应全部纳入招标范围,须依照本规程进行招标。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项目的组成以有利于竞争,有利于提高招标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原则。具体按照物资设备的分类、性能、规格、技术参数等组成招标项目,报处审核后、并经校招标办批准后进行招标。

第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及有关规定,在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中,要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本规程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学校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可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物资设备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货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二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学校招标的项目,一般不付预付款,有特殊要求需要预付款的,必须由银行出具履约保函;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时,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货物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5%,保修(质)期滿一次结清(质保金或保修金不计利息);特殊情况下自项目开始可采用分批付款的方式。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应在招标前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上报招标文件,经批复后实施。并在开标前半天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初选名单(一般应是正式人数的1、5倍),经学校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通知,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表人证明;

3、投标人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主要业绩表;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如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有权否决。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投标者资格预审: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国家质检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
4、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5、投标人应按招标规定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自行弃权,不得参加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实验室管理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多年、敬业负责、公正廉洁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用户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参与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的人员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标底被泄漏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以上过程所有文件、记录、录音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对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进行考察了解,直至确定中标人,报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五章 合同的起草和签定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询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签定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提交。超出规定时间,招标人有权另选他人,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评标委员会推荐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时,必须经招标人召集有关负责人集体决定,报请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合同条款与定标后签定的合同内容应当相互一致。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将是今后拟签定合同的草案。以保证合同条款在应用和理解中的一致性,签定合同书及条款应以标书中合同的格式为基础,原则不做变动。

第三十三条进口仪器设备招标项目必须签定中标经济合同,根据合同招标人与外贸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书,委托外贸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定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合同。

第三十四条在《中标经济合同》正式签定前,由招标部将拟定的合同文本报审计处进行审计审签,并应根据《审签意见书》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合同文本后签字生效。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中标货物清单》中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货物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中标方提交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送到指定的交货地点。应符合中标货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等。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按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并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若发现货物包装、数量、质量有不符合合同中要求的情况,应当场要求中标方退货、更换或索赔。具体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验收工作,同时要出具单独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七条重大或特殊的中标项目,在验收时,应有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评标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单独的、详细的验收报告。如有复验情况时,每次均写出验收报告备忘录,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八条实验材料的验收按照合同和《山东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同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报增:货物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详细填写《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到管理科入帐、建卡,然后办理汇款或报销手续。

第四十条货款支付:《中标经济合同》货款支付应严格按合同中付款方式的条款支付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条款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认真执行。售后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中标方解决,并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如有违约,应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时,须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重要的招标活动,招标评标委员会应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四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凡未按合同执行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其他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评标纪律

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评标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所有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4、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以外。

7、评标过程中,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时,先听取专家评委意见,用户评委随后发表意见。

8、进入评标委员会的用户代表享有表决权,用户除评委以外人员不得随意发言,如有异议,可请用户评委发言。

9、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10、招标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项目资金预算、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评标过程予以保密。

1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3、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可能导致投标失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