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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7日 00:00  编辑:  点击量:


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 科学研究、生产试验、 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 科研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确保实验室的建设规模,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 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 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实验室要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强综合性、 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切实安排好师、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引进和充实现代化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发挥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研究和自制实验装置,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条 实验用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20万元以上。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100m2以上。

5、有实验室主任。

6、有完整的实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中,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中心、所)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主管校在长批准后安排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学院(中心、所)提出报告,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意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仪器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本院实验室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

第十九条 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实验室管理处,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对实验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研究咨询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技术物资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技术物资,经费等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相适应的制度。如:《实验室各级人员职责》、《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检查结果及落实办法》、《山东师范大学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条例》等,每年进行总结评一次,每2-3年评比和表彰一次。

第二十五条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研处进行审核评估,凡评估审核合格者,向山东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凡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调动实验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效益、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的现状,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注意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院一级及基础课的在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实验室人员由结构性定编、补充性定编和流动性编制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 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2006年12月修订




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 科学研究、生产试验、 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 科研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确保实验室的建设规模,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 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 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实验室要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强综合性、 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切实安排好师、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引进和充实现代化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发挥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研究和自制实验装置,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条 实验用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20万元以上。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100m2以上。

5、有实验室主任。

6、有完整的实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中,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中心、所)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主管校在长批准后安排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学院(中心、所)提出报告,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意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仪器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本院实验室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

第十九条 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实验室管理处,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对实验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研究咨询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技术物资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技术物资,经费等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相适应的制度。如:《实验室各级人员职责》、《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检查结果及落实办法》、《山东师范大学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条例》等,每年进行总结评一次,每2-3年评比和表彰一次。

第二十五条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科研处进行审核评估,凡评估审核合格者,向山东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凡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调动实验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效益、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的现状,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注意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院一级及基础课的在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实验室人员由结构性定编、补充性定编和流动性编制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 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200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