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设置办法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提高实验室建设的整体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具有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有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和房屋条件;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教学、科研实体。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发挥整体效益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根据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如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中心实验室、院级实验室,今后主要建设院级管理综合型实验室,一般不建单门课程或规模很小的实验室。建立校、院二级实验室管理体制。各学院必须有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抓好实验室管理工作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三、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20万元以上。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5、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6、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四、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提出申请和筹建规划,经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核,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预期目标,应予撤销,并查清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
2、因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的实验室,由学院提出报告,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及学院协商后,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3、对长期不具备第三条所列基本条件者,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及学院审核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五、只有经批准为筹建或确认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才有资格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仪器设备、器材等财产帐户,按实验室进行管理。
六、经确认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为便于管理,可根据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学院院长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实验室分室由实验室主任指定负责人。在经费分配、物资设备发放与管理以及其它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帐户,不能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七、确定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修订